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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办法〔1993〕69号文件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办发
 [1993]69号文件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4]45号 1994年11月9日)


  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3]69号文件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办发[1993]
        69号文件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系,确保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精神以及“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范围。原则上应为地、市、县及省属各部门(以下简称地区、部门)的城镇企业工资总额。
  二、企业工资总额的内涵应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弹性计划实施办法和“两个低于”的原则,测算和编制本地区、本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弹性计划所依据的投入产出、效率效益原则下达指导性计划。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扩大工效挂钩的范围,逐步统一地区、部门弹性计划和企业工效挂钩的复合考核指标,切实做好弹性计划与工效挂钩等调控形式的相互衔接。
  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用反映企业投入产出综合经济效益的资本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来调节挂钩浮动比例,使挂钩比例的确定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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