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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禁止设立除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罂粟壳和28种毒性药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以及国家规定限制出售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各地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依据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选择中药材主要产地或者集散地,由省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均无权审批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
  各地要对现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整顿,对已经设立的不符合标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一律关闭;对擅自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由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对在农产品集贸市场上出售的中药材,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在农产品集贸市场上擅自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中药材品种和无证销售除中药材以外其他药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加强药品广告的管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新闻媒介宣传药品,必须向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其广告内容,并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无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不准做药品宣传广告。
  药品宣传必须真实、科学、正确,禁止虚假和不健康的药品广告,发布的药品广告内容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刊播,不准擅自扩大范围,同时要刊播药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和药品广告的宣传批准文号,有规定的还应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违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刊主管部门及其他广告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广告的管理。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查验《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并按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凡发现未按规定提供审批文件的或不按批准的广告内容进行宣传的药品广告应拒绝刊播。违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
  对现有新闻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整顿,重新审查药品广告的审批手续和
广告内容。凡未经批准的广告和不按批准的内容发布的药品广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加强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快新药研制、开发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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