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上述程序和条件审批,发给证照的,该证照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核发证照机构负责依法赔偿,并追究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加强药品销售的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今年要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审查、验收,并换发证照。凡未依法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擅自从事药品生产、批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坚决予以取缔。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对“两证一照”不全,违反法定审批程序、超越审批权限和生产经营范围,以及借用国有或者集体名义、实际是个人承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予换发证照。对已经取得“两证一照”,未达到开办条件、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法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直至吊销其生产、经营有关证照。
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低水平重复生产的品种,要指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种进行考核,对没有生产条件、工艺不稳定、达不到药品标准、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或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当及时撤销其批准文号。
在医药批发企业暂时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乡村医疗诊所(室)的供药,必须由当地县以上医药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被委托的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医药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被委托的乡镇医院所供药品必须在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者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严禁在市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医疗机构(被委托的乡镇医院除外)不得以“联购联销”、“联产分销”等任何方式变相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都要认真遵守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实行公平竞争,明码标价,禁止采用回扣或者行贿、索贿等手段购销药品。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药品价格的要依法查处。
任何行政机构和执法部门均不得以行政命令或行政手段进行药品的推销和代销活动。
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