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药品管理及市场整顿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严格药品生产经营的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审批责任,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先经省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并发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方可向省卫生厅申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的,省卫生厅不受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只能由省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分别发放,其他部门和地方均不得发放,已经发放的一律无效。
凡是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先提出申请,由省医药管理局对其生产的药品品种是否为国家新药或者国家重点发展的品种等进行重点审查,对不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药或者不属于国家重点发展品种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办。经批准筹建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按《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将设计图纸分别送省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审查,未经审查、论证的新建药品生产项目,一律不得动工兴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医药企业,省计委、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在审批前,必须征求省医药管理局和省卫生厅的意见。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由省医药管理局审查其是否具有在24小时内供应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列品种,是否具有向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区或单位供应药品的能力,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在紧急情况下是否保证急救用药的供应,并具备必须的仓储、资金、运输能力等。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要依法停止其药品批发业务。
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地(市)或县(市)医药管理局,如县(市)未设医药管理局的由地(市)医药管理局根据省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药品零售网点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在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后,方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两证”齐备,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个体工商户依法批准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