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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进行取水登记和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在
 全省进行取水登记和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1994]57号 1994年11月28日)


  现将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进行取水登记和发证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我省水资源虽然比较丰富,但在时间和地区之间分布不平衡,不少地方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取水许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体现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是调控水资源供求关系的基本手段。实行取水登记、发放取水许可证是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省取水登记、发证工作务必于今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这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水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做到依法办事,不滥用职权。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取水登记、发证工作,使我省水资源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关于在全省进行取水登记和发证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保障社会、经济、环境等各个方面对水资源的需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19号令)第三十三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现就我省1993年9月1日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取水登记和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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