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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发〔1994〕54号文件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9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发
 [1994]54号文件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1994]56号 1994年11月28日)


  现将省人民银行《关于贯彻国发[1994]54号文件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对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治理整顿金融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以促进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关于贯彻国发[1994]54号文件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精神,努力做好我省的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积极支持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做好国务院国发[1994]54号文件的落实工作,维护本地区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对财政部门所办国债服务部和同类性质的国债交易机构的清理工作,由省人民银行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所属证券机构数量、经营范围、业务开展及执行国家金融法律等基本情况,最后由省财政厅汇总报送省人民银行。省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金融机构条件的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撤销。
  三、对尚未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要由其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补办;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邮政储蓄网点要限期整顿,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营业。省邮政储蓄管理部门要将全省邮政储蓄网点清理情况报送省人民银行。
  四、典当机构要统一归口人民银行管理,各级公安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典当机构的审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不得为其登记发照。对全省典当机构要做好摸底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典当机构,要由其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银行重新申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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