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府发[1994]55号 1994年11月23日)
现将《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用经济手段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是省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从1994年起,我省应按国家核定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要求,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其来源是: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央财政节余的粮食加价款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新增的补助款按比例配备我省的资金,以及粮价放开后省财政收回的粮食企业亏损补贴。
地(市)、县原则上都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可能统筹考虑。
第四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以下4个方面:
(一)省级储备粮食合理的利息、费用支出。
(二)省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代垫的利息费用和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的价差支出。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购价格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促进粮食销售,维护正常经营。在此前提下,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时,省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收购价格和数量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利息、费用,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代垫,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省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规定的价格和数量抛售省级储备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一旦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价差部分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支付。抛售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由中央粮食风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