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将城市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经当地农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符合农用控制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合理施用化肥,推广配方施肥技术,鼓励秸杆还田,扩种绿肥,增施农家肥,提高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理化性状。
  使用难分解农膜,应当及时清除、回收。
  第二十四条 加工农畜副产品和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和减少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五条 禁止猎捕、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明令保护的有利于农作物的益鸟、益兽和益虫,并保护其栖息、繁殖场所。
  由人工繁殖饲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鼓励农业生产者生产无污染农畜产品。无污染农畜产品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认定并颁发无污染农畜产品证书和标志。
  无污染农畜产品的标准,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大气、水等资源污染和破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农用水体、土地倾倒和排放垃圾、废渣、油类、剧毒废液和含病原体废弃物的;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载体的;
  (二)排放烟尘、粉尘及有害气体,污染农业环境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拒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