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现发布《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忠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秩序,制止暴利和价格欺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和提供有偿服务者的定价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商业道德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市县物价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查处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公安、金融、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反暴利和反价格欺诈的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管理部门或物价检查机构举报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章 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欺诈:
(一)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假冒名牌等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的;
(二)采取虚假的优惠价、清仓价、处理价、最低价、“跳楼价”等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的;
(二)标价签、标牌内容不实的;
(四)其他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