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重庆市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忠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加快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安居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是指纳入市人民政府专项计划,通过政府扶持,定向供给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成套住宅的建设、分配、出售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 安居工程住宅的建设资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实行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购买。
  政府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安居住宅建设。
  第四条 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安居工程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居工程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税务等相关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购房对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中低收入户以购买安居住宅:
  (一)无房户;
  (二)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住户;
  (三)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为危房的住户;
  (四)其他经确认的住房困难户。
  第六条 中低收入的认定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劳动、民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 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面积,是承租住房的,以租赁契约注明的承租面积(使用面积)为准;自有自住的私房,以产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