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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4]10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
         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内完全参加本市各类社会劳动保险的改组、转制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因生产经营变化,出现富余职工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有关职工的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富余职工安置

  第四条 企业应开展多种经营,采取多种办法妥善安置富余职工。
  第五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的办法,帮助企业安置富余职工。
  第六条 富余职工离岗待安置期间,企业应按不低于本市失业救济金最低发放标准,核发其生活费。
  第七条 企业的确无法提供岗位,辞退富余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应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补偿费;企业按规定所辞退的固定职工(含已在本企业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职工,下同),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补偿费。月补偿费标准均按不低于该职工离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作年限不足一个月的部份不作计算。一个月以上部份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不另发生活补助费。
  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符合《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的,由企业发给生活补助费;不符合其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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