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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福建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8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的公告
 (闽人大常[1994]29号)


  《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1994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教育是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规划,改革办学体制,在政府统筹管理下,逐步做到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或者由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联合举办中等职业教育。
  积极发展和扶持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
  鼓励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及国外友好人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捐资办学或合作办学。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和行业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社会各方面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以进行学历教育为主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评价、鉴定工作,并指导就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等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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