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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暂行规定

  (三)对依法应当提请逮捕的人不提请逮捕,而检察机关又决定对其追加逮捕并使其受到刑罚处罚的;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案件不移送起诉,而检察机关又决定对其追诉并使其受到刑罚处罚的;
  (四)对无罪的人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或提请免予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对此提出异议后,经复议、复核仍维持原决定的;
  (五)依法应当改正的其他案件。
  第八条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为错案:
  (一)错误决定刑事拘留的;
  (二)对无罪的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对犯罪的人依法应当逮捕而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逮捕的;
  (三)对无罪的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的;
  (四)对依法应当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决定不起诉的;
  (五)提起公诉的案件,遗漏被告人或遗漏重要犯罪事实的;
  (六)对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决定免予起诉的;
  (七)依法应当改正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为错案:
  (一)依照法定程序改正的案件;
  (二)对公民错误决定逮捕的;
  (三)对公民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的;
  (四)因违法使用强制执行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依法应当改正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依法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予立案,对应当收集的证据而不予收集,或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错案追究责任。

第三章 错案的发现和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发现错案线索的途径:
  (一)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改正案件;
  (二)司法机关开展执法检查和案件质量检查;
  (三)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四)当事人申诉、控告;
  (五)单位和群众举报;
  (六)其他单位移送。
  第十二条 确认错案的依据:
  (一)已经依法改正的案件,应以改正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确认的依据:
  (二)尚未改正的案件,应以该案原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有关职能部门对该案的调查或复查结论为确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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