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对本机关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五)办理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级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类材料的归档制度。
各级机关的档案机构对本机关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类材料,均由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立卷:
(一)各级机关的党群管理工作、政务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等方面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可按年度结合问题、作者、文件名称、时间等主要特征立卷;
(二)基本建设包括设备仪器方面的文件按项目、型号等分别立卷;
(三)会计档案材料按形式结合年度立卷。
照片、录音、录像等非纸质载体的档案,一般归入各大类,按大类、分时间、分专题立卷。
第十四条 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立卷完毕后,应定期将档案向本机关档案机构归档,由档案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 各类材料的归档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群管理工作、政务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于次年的5月份前向档案机构移交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