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及时反馈档案利用效果,并编写档案利用效果实例汇编。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于积极贯彻执行本办法,对企事业档案事业有突出贡献,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进,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失的;
(二)将应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的,拒不向档案机构或有关档案馆移交的;
(三)因保管不严,因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的;
(四)擅自提供、复制、涂改、伪造、销毁档案的;
(五)其他违反档案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可以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泄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私自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出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