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以达到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政治、业务素质上能胜任档案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办理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刻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条 凡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杭州市档案局批准,可以建立企业档案馆。企业档案馆的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档案综合管理制度,包括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利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材料,由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积累、整理后向档案机构统一归档。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各部门归档的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凡是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事业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必须编制各类材料的归档范围,并按下列范围和要求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