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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三)丙类旅游船舶,指60总吨以下的船舶,其乘客舱室净空高度不低于1.9米,每一旅客占用面积不少于0.35平方米。主客舱噪音小于65分贝的船舶。
  (四)船舶总吨位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设施豪华、相关设施达到一定要求的,其级别由经营者申请,经航管机构审核后,确定其相应的船舶类别。
  第七条 甲、乙类旅游船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经营涉外旅游业务。丙类旅游船舶不准经营或挂靠甲、乙类旅游船舶经营涉外旅游业务。
  第八条 旅游船舶进出港口,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或接受检查,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或线路内从事旅游业务。
  甲、乙类旅游船舶在从事涉外旅游业务时,应将当日航行的航线、班次、停靠点、旅游点时间用书面形式报航管机构及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变更,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旅游船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人身保险。
  第十条 旅游船舶布置要整洁、美观,经常保持客舱卫生。餐饮供应,做到收费合理,明码标价,饮食卫生,不得损害游客的利益。
  旅游船舶必须备有旅客意见薄,对游客的批评意见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从事游览的摩托艇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取得适航证书,方能航行。经营游览业务,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适任证书后,方能驾艇。
  艇上必须按座位配备救生及消防设施。
  游览摩托艇严禁超载、超速航行、互相追越、不得夜航、雾航和超抗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驾驶员在航行中不得吸烟,确保航行安全。
  游览摩托艇必须在有关部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游览业务。
  第十二条 旅游船舶的船长和轮机长必须由取得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后上岗工作满3年以上、未发生过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的船员担任。
  其他船员和服务员(含导游、厨师)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并经航管机构水上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者发给《水上旅游服务证》,方可上船。
  船员、服务员在工作中应礼貌待客,优质服务,穿戴整齐,佩戴服务标志。
  第十三条 旅游船舶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治安防范措施。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定期对船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故障运行。经营涉外业务的船舶,必须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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