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船舶管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旅游船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包括市辖各县[市])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性旅游船舶运输(含快速船及运用船舶、排筏、水上设施进行水路营业性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旅游船舶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航运管理处和县(市)航管所(以下简称航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航管机构对水路旅游船舶运输的管理工作。
公安、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船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经依法批准从事营业性旅游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旅游船舶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发《客运船舶治安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五条 经营旅游运输的船舶除应当符合一般客船的规范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舱室舒适、整洁、明亮,船龄不得超过15年;
(二)备有必要的消防、救生和通讯报警设备;
(三)备有对旅游者提供娱乐活动和卫生服务等设施;
(四)配备足够的船员和必要的安全员及导游服务人员;
(五)装置消音、减震设备。
第六条 经营旅游运输的船舶由航管机构按下列标准核定其类别:
(一)甲类旅游船舶,指80总吨以上的豪华型船舶,其乘客舱室净空高度不低于2米,每一游客占用面积不少于0.8平方米。舱室内设有餐厅、娱乐活动室及空调设备,主客舱噪音小于60分贝。
(二)乙类旅游船舶,指60总吨以上的较豪华型船舶,其乘客舱室净空高度不低于1.9米,每一游客占用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舱室内设有娱乐活动场所,长航线的船舶设有餐厅,主客舱噪音小于65分贝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