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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认土地权利,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承租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第三条 本市(包括市辖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所享有的土地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下统称土地登记)。
  第四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土地登记机关。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市)土地登记机关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市区农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同级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临时使用土地和土地他项权利,按前款规定登记,领取《土地临时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登记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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