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无锡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
无锡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城管、工商、商业、供销、环保、交通等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宣传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重要军事设施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公共场所周围50米内;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含农村仓库)周围100米内;
(三)自然保护区、山林和芦滩周围50米内;
(四)市区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五)市区中心自黄坭桥沿古运河经亭子桥、江尖、酱油浜、西新桥、解放南路环城河沿河内的地区。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
(一)属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场所,过去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仍延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