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章新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
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使用,保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
人民防空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伪装设施、出入口地面管理用房、通风井、防雨棚、挡水墙、排水沟、专用通道和为人防工程配套的风、水、电、通信及警报等设施。
第三条 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管理,应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坚持“以用促管,用管结合,以洞养洞”的方针。
第四条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人防办是本辖区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的主管机关。
苏州市城区、郊区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工作的权限,由市人防办委托或授权。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人防部门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也可以委托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