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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章新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
               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使用,保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伪装设施、出入口地面管理用房、通风井、防雨棚、挡水墙、排水沟、专用通道和为人防工程配套的风、水、电、通信及警报等设施。
  第三条 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管理,应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坚持“以用促管,用管结合,以洞养洞”的方针。
  第四条 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人防办是本辖区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的主管机关。
  苏州市城区、郊区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工作的权限,由市人防办委托或授权。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人防部门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维护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也可以委托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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