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
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1994〕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建设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市区、工矿区及建制镇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产权所有人要对房屋加强管理,经常维修养护,发现有严重破损情况,有危险构件危及安全,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及时鉴定处理。使用人发现房屋有危险变化,亦应及时向产权所有人报告,如得不到解决,可直接向房屋鉴定部门申请鉴定。
第五条 市房产公用局是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鉴定
第六条 由房产公用局及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危房鉴定的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危房鉴定申请的受理、鉴定单位的委托、鉴定结果的认定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同时在市区内统一启用抚顺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各县和顺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启用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顺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只负责市区以外部分的房屋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