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抚顺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业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陈豪淖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保护社会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辽宁省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消防工作,危害消防安全,尚未构成犯罪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劝阻、制止违反消防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有权向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举报。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以及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处罚
第六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罚款;
(四)没收。
以上处罚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