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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计划生育细则[失效]

  第四十一条 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必须经市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确认以后方可享受有关待遇。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发生的医疗事故,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优待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履行法定结婚手续后,女23周岁以上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除国家规定的3天之外,增加7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再增加44天,难产者另外增加产假15天。农民晚婚的,减免当年义务工5天,晚育的,减免当年义务工7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免去当年全部义务工。
  晚婚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因难产而增加的产假、男方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评先进。
  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婚假、护理假和产假待遇的,由所在地区、单位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其他优待。
  第四十三条 夫妻双方生(养)育的唯一子女为独生女子 。经申请,女方年龄在23周岁零9个月至49周岁之间的,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待遇: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5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孩子14周岁为止。职工的,由单位发给;农民的,原则上由乡(镇)、村发给现金,发给现金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减免义务工、少收或免收提留、降低承包指标,多承包土地(包括山林、果树)等办法变通解决;
  (二)独生子女凭证优先就医,在住房分配或认购、居民动迁或者划分宅基地时按两个孩子计算;
  (三)独生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按两人份分给口粮田;
  (四)独生子女托幼费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补贴;女方是农民、城镇无业居民、待业人员的,其独生子女的托幼费自理;
  (五)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扶贫致富和乡镇企业招工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六)独生子女的父母是职工的,退休后每月增加5元退休费;是农民的,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予以照顾。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照顾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除享受独生子女有关待遇外,可由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五条 终身未生(养)育子女的夫妻,是职工的,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依据其他规定已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离、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是农民的,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享受五保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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