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4日)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基建施工
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1994〕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基建施工中保护文物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工程和经济开发项目而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文化局是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文物保护和文物勘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审批文物勘探项目,组织和调度文物勘探队伍,对文物勘探单位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并向国土规划部门提供全市文物保护区和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的详细范围。
第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须报请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已发现文物遗迹的地区进行工程建设,其选址必须事先征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否则,规划等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第六条 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事先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或勘探。
第七条 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和开发项目,必须进行文物勘探和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