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27日)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
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1994〕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犬害,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辽宁省犬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犬类含观赏犬和非观赏犬。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5公斤的小型犬种。非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5公斤的大型犬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卫生、农牧行政部门实施,工商、城建部门协助配合对犬类的管理和消除犬害工作。
第四条 市、区控制犬害办公室(以下简称控犬办)是我市犬类管理、犬害控制的主管部门,。
控犬办设在公安机关。
养犬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五条 市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一律不准养犬。
第二章 豢养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市区内居民,每户经批准可养观赏犬1条。
第七条 机关、部队、科研院校、医疗等单位及要害部门,因侦察、保安、教学、科研需要经批准可养犬。
第三章 审批
第八条 豢养观赏犬,须持指定的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及犬的彩色照片两张,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当地公安派出所批准核发准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