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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22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
 冬季义务除雪补充规定》的通知
 (抚政发〔1994〕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

            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冬季城区路面冰雪,保证城市交通安全、群众生活方便,保持城市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特对《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办法》(1993年11月5日市政府第3号令发)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 凡在抚顺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驻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每个市民,均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区段和标准,无条件的履行除雪的义务。
  第三条 为保证冬季除雪的质量,在每年城维费中列专款,购买除雪剂,用于桥面、坡路、交叉路口、转盘及车辆集中的路段,同时给各区组织除雪以适当的补贴。
  第四条 冬季义务除雪工作,实行块块和专业管理部门责任制,市除雪指挥部每年与各区政府和市工商局、市政设施管理处签订除雪责任状,责任部门向市除雪指挥部交纳除雪抵押金。抵押金标准为:新抚区5万元;望花区4万元;露天区4万元;顺城区2万元;市工商局1万元;市政设施管理处5000元。
  市除雪指挥部实行计分检查(检查评分标准另发),奖优罚劣。年总评95分以上为达标,返还全部抵押金,并由市政府奖励5000元至2万元;年总评在90分至94分为基本达标,返还70%抵押金,不奖不罚;年总评在85分至89分为及格,返还抵押金40%,市政府提出警告;年总评分在85分以下为不及格,扣除全部抵押金,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该责任区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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