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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细则

  (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加5%。
  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又具备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增发社会性养老金时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但未达到病退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但在计发社会性养老金时,按国家规定的病退年龄,每提前一年减少社会性养老金1%。
  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的计算
  (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系指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按月累计,按年计算。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满十二个月为一年。缴费年限除核定其整年外,剩下的缴费月数化为几点几年。
  (二)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前未实行职工个人缴费的连续工龄,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在计发待遇时,可视为缴费年限。
  (三)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从事特殊工种的,按照原规定进行折算出的连续工龄部分,不能视为缴费年限。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特殊工种的缴费年限,不再实行原连续工龄折算的办法,一律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
  (四)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职工被开除、除名、判刑、拘役、教养及辞职或自动离职等又重新工作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应前后累计计算。
  (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向企业后,从工资关系转到企业之月起,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对其到企业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细则实施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仍按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计算缴费年限,除下乡、参军期间可视为缴费年限外,未缴纳基本养老金的工作时间,计发待遇时不计算缴费年限。
  (七)病假休息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疾病救济费期间,如果企业和职工本人仍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应计算为缴费年限。
  (八)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到企业工作后,原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九)职工先后在若干个企业单位工作,在计算其缴费年限时,只要职工及所在单位按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企业和职工有一方停止缴纳的,停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如有中断,在计算缴费年限时,将中断缴费的时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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