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细则》的通知
(抚政发〔1994〕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抚顺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抚顺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细则
为促进企业深化改革,适应企业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确保离退休职工的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3〕34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包括:
(一)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
(二)各种联营企业职工;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
(四)国有民营、私营企业职工;
(五)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六)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内地职工;
(七)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中不包括农民临时工,亦工亦农轮换工以及企业聘用的已离退休、退职的职工。
二、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实行个人缴费前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以上的职工,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止,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职工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社会性养老金,按职工离退休时省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按缴费期间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缴费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