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庆典等活动,对其撒落的彩纸、宣传品、包装纸等废弃物必须当即自行清扫干净。
第四章 城市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环卫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及城市公厕、居民旱厕的粪便,由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非居民生活垃圾由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负责清运,或委托环卫部门有偿清运。
企事业单位自管住宅区的生活垃圾,由本单位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卫部门有偿清运。
第二十三条 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垃圾,应在指定的垃圾箱、站,定点、定时倾倒。
第二十四条 环卫作业部门应及时清运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站应配有专人管理,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加苫盖,不得沿途撒落。
第二十五条 各医疗院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当中或自行处理,必须到市环卫部门办理手续,由市医疗垃圾焚烧处理站集中焚烧处理。含毒工业垃圾由产生单位按规定自行处理后方可排入垃圾场。
第二十六条 排放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经营性垃圾等,必须到环卫部门办理手续,按规定缴纳垃圾排放管理费,送到指定的排放场。
各单位自产、自运、排放在自备场地的固体废弃物可免收管理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卫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并由市环卫部门处以500-2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卫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按每汽车垃圾处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不按时清扫保洁的,由环卫部门处以50-2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卫部门按污染路面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