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堵塞用于清运垃圾、粪便的作业场所和通道。因堵塞清运通道造成垃圾积存、粪便溢出的,限期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清运,无法查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该辖区内城管监察部门负责清除。
第十条 市环卫部门应制定城市公厕建设规划,根据规划在街道、广场等地按国家标准修建、改造公共厕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厕,可实行收费管理。
市区内建筑工地必须设置按环卫部门设计要求制作的移动式水冲厕所。
市场、占路市场、摊区、娱乐场所、饭店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厕所,厕所卫生管理及粪便清理自行负责,否则不得开办。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单位使用的公厕清扫保洁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章 城市街路清扫保洁
第十二条 城市街路的主次干道和支路、广场的清扫保洁,由区环卫部门负责。
街巷路、居民区庭院、民厕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公园、游园、景点、绿化带由权属单位清扫保洁。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应按市、区划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集贸市场摊区的环卫设施的设置和清扫保洁由开办单位负责。
各种摊点、棚亭周围二米内的环境卫生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竣工后未移交环卫部门管理前,环境卫生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凡市区内施工现场须保持周围环境清洁,不得泥车上路、污水外排,污染路面。
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残土须在十日内清除完毕。
第十七条 在市区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洒。
第十八条 市区内的煤场,在出口处应设置冲刷设施,保证净车上路。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物,不从楼上抛撒杂物、脏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