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等级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金额      荣誉奖
 一    100万元以上        2501-4000元 奖 状
 二    9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   2301-2500元 奖 状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1-2300元 奖 状
      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1-2100元 奖 状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1-1900元 奖 状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1-1700元 奖 状
 三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1-1500元 奖 状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1-1250元 奖 状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1-1000元  奖 状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1-750元   奖 状
 四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61-500元   表 扬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421-460元   表 扬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381-420元   表 扬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341-380元   表 扬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01-340元   表 扬
 五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01-300元   表 扬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101-200元   表 扬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6-100元    表 扬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支付的奖金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小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