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现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黄菊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
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五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金额 荣誉奖等级
一 100万元以上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状
的1%计算
二 50万元以上100万元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状
以下 的1.5%至1%计算
三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 奖 状
下 2%至1.5%计算
四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 表 扬
3%至2%计算
五 1000元以上1万元以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 表 扬
下 4%至3%计算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应报送上级部门核准。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在生产成本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