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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现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黄菊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
            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五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奖励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金额         荣誉奖等级
一    100万元以上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状
                 的1%计算
二    50万元以上100万元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 状
     以下          的1.5%至1%计算   
三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      奖 状
     下           2%至1.5%计算
四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      表 扬
                 3%至2%计算
五    1000元以上1万元以 按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      表 扬
     下           4%至3%计算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应报送上级部门核准。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在生产成本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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