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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6日)修改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12月22日


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下简称三乱)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三乱行为。
  审计部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并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处三乱行为的工作。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设置罚没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罚款权的行政机关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财政、物价和法制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和《罚没许可证》后,方可收费、罚款。
  第五条 收费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收费人员,在收费区域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持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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