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公路、铁路、水运、航空以及联运货物的托运、中转、接取、送达业务和结算手续;
(二)办理集装箱多式联运、托运、装(拚)拆箱及接取、送达、中转、换装等业务;
(三)经营(一)、(二)项业务中的仓储、堆存、零星寄存、包装整理业务;
(四)为货主办理代购、代销、代储、代办运输手续,以及有关业务的信息咨询;
(五)代办、代售、联售铁路、水路、航空、公路等客票,代办行李包裹运输,经营客运中心,办理食、宿、行、游一条龙服务业务;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代办报关、报验等与境外运输相关的手续;
(七)与外省市联营合作,办理联运为主要内容的有关业务。
第八条 经营联运业务必须具有与联运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办公场所及搬运、换装、仓储设施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经营联运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经营联运业务的,须向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提出申请,对符合联运经营条件的由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发给批准书。
(二)申请者持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核发的批准书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税务登记手续。
(三)申请者履行完上述手续到市联合运输办公室领取《联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变更联运经营者名称或字号、住所、性质、经营范围、方式、期限等,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联运经营者因歇业、撤销、破产、分立、合并等原因停止经营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市联合运输办公室缴销《联运经营许可证》和各种票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营的联运经营者,应在本规定施行后60日内,到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办理登记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联运业务必须使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联运统一发票,否则,银行不予划拨款项,单位报销无效。
联运统一发票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市联合运输办公室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联运业务,必须使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委托书。委托书由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按规定式样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