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同时要严格监审。
镇化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价格执行,衢化生产的尿素、碳铵出厂价格由省物价局核定中准价格和淡旺季的上下浮动幅度。镇化、衢化自销化肥的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不高于当地同质国产化肥零售价格的原则确定。地方小化肥产品的出厂价格,由市地物价部门按照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确定。
省农资公司的化肥调拨价格,由省物价局分别核定到县,省农资公司实行送货制。
化肥的零售价格,与粮食定购任务、粮田面积等挂钩的化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其他化肥,根据省调拨价或自行组织的进货价,加国家和省规定的经营差率和合理运杂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对不同渠道购入的化肥,可以实行综合价;也可以按省内生产化肥、进口化肥和自行采购化肥,分别核定零售价格。在一个县的范围内,要努力保持零售价格的基本稳定,并做到一年一定或两定。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经营差率的具体分配比例或基层供销社的代销手续费率,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供销社确定。
为平抑市场价格,减少市场风险,分级建立化肥价格风险基金。化肥调拨价或零售价与实际进货成本(包括进价和经营差率、合理运杂费)的价差,分别作为省、县级价格风险基金,盈余时专户储存,亏损时专项补贴,由物价、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农药、农膜价格管理原则上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从1995年起,由省物价局再确定一至两个用量大的农药品种实行国家定价。对试销期届满的农药,由省物价局确定其定价形式。对农膜的出厂、调拨和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按有关规定核定。
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加收其他费用。要提高价格的透明度,实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农资产品价格监审和测报制度,及时掌握农资价格动态。
六、强化组织领导工作
农资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级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要积极扶持农资生产,优先安排生产企业所需的原料、能源。对生产和经营企业所需的资金,金融部门要给予重点保证。为了加强对农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国农资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省农资协调小组,各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问题。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用工业、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从严要求,密切配合,妥善安排,切实保证农资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