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改进调拨供应办法
  为减少流通环节,省级调拨的农资由现行的三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地级农资公司为满足当地需要自行采购的农资实行地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批零结合的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为避免盲目进货,平衡供求,控制过高价格,各市地县自行组织尿素货源,应事先报省农资公司。
  宁波市所需的化肥等农资仍按原省市商定的比例及供货办法执行。
  地方小化肥厂产品实行地产地销,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生产企业所在地供销社农资公司要积极支工促产,合理配置资源,减少经营环节。
  四、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要继续发挥供销社农资部门在农资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三站”(即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
  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民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农药、农膜,可由县供销社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农业“三站”在供应农资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中央调拨和省内镇化、衢化生产的尿素、碳铵等属省直接调控的优质化肥,全部交由省供销社农资公司经营。国家计委下达的地方进口化肥、农药配额,由省计经委下达给省供销社农资公司执行。经营化肥、农药、农膜所需的贷款,有关银行要优先安排解决。
  镇化自销尿素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0%。衢化尿素、碳铵自销数量原则上也按销售量的10%确定,具体自销比例由省有关部门会同衢化研究,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镇化、衢化优质化肥的自销,须在完成国家和省收购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
  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基层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现有的农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通过核查把好核准登记关,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注销或变更登记。要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五、加强农资价格管理和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