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95年粮食产销政策
建立粮食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后,按照“谁用粮、谁拿钱”和省财政安排用于粮食资金不减少的原则,确定1995年的粮食产销政策。
1、继续实行定购粮价外加价政策。价外加价标准不变,即每50公斤定购粮3.74元。所需资金,按粮权归属和“谁用粮、谁拿钱”的原则,除省掌握的粮食所需的价外加价款继续由省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均由用粮市、县财政承担。调拨粮食的价外加价款,由调入市、县财政在收购之前足额预付给调出市、县财政,不按时到位的作自动放弃调入计划处理。对调入粮食的贫困县和水库移民集中县,价外加价款继续由省财政承担。
2、实行粮肥挂钩政策。每50公斤定购粮(不包括农业税征收现粮)供应标准氮肥16公斤,肥源由省统一安排,省农资公司实行送货制,全省范围内供应价格统一,每吨尿素1450元。具体供应办法,由省供销社、粮食局和物价局另行下达。
3、扶持生产政策。在实行定购粮价外加价、粮肥挂钩政策的同时,省农行继续安排一笔优惠贷款,重点扶持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省里直接收购的400万公斤种子粮列入省粮食定购盘子,市、县收购的种子粮列入当地的粮食定购任务,在定购任务机动指标中统筹解决,并享受定购粮的有关政策,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粮食局另行下达。把推广农业轻型技术纳入吨粮田工程建设重要内容,省里在继续安排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经费的基础上,再增加安排一部分粮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轻型技术推广经费。今年电价提高后,农业排灌用电电价每千瓦时0.31元不变,继续实行保量限价办法。省专项安排粮棉生产优惠价农膜4000吨。
4、粮食调拨政策。(1)定购粮的调拨价格,按国家确定的定购价格加合理费用加适当利润的原则确定。收购费用按每50公斤原粮6元计算,利润按定购价格的3%确定。早籼谷的收购费用以9月为基准,晚籼谷、晚粳谷以12月为基准。提前调拨的,费用标准不变;因调入方的原因推迟调拨的,按每50公斤每月一元的标准加收费用(保管费和利息)。(2)对调出市、县调出的粮食,省里给予每50公斤3元的粮食调拨补助金,主要用于发展粮食生产、掌握粮源、改善收购储存设施等。(3)对完不成粮食调出任务的市、县,省财政要扣回预付的价外加价款和相应的差价款,由调入市、县另行组织粮食。对不按计划接收调入粮食的市、县,取消调入计划,今后也不再安排调入。
5、大麦顶抵粮食定购任务的政策继续执行。省政府规定的9个大麦主产市、县,允许大麦顶抵10%的粮食定购任务,大麦的顶抵价比照小麦的定购价格执行,并原则上由市、县通过串换消化,粮食调出市、县当地串换消化有困难的,由省粮食局给予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