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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失效]

  四、改革完善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要进一步扩大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按照各类保险的特点逐步扩大范围,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部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中离退休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办法。按照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类型确定资金来源: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税前列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列支,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和单位列支。要稳定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并逐步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时,要妥善落实职工社会保险问题,优先安排社会保险基金。
  为渡过未来退休高峰期的需要,养老保险应逐步建立部分预筹积累机制,适当提高积累率。考虑到目前企业的实际困难,单位缴费比例一般可大体维持现有水平,个人缴费比例可随着职工工资的增加而适当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相应降低单位缴费的比例。养老金计发办法要增强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透明度,以利于扩大覆盖面和人员的合理流动。要继续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3〕227号)。宁波市等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可继续进行,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进行试点。在国家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出台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要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企业工伤保险要在认真总结省内部分市、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吸取省外好的做法,普遍加以推广。女职工生育保险也要完善办法,扩大试点范围。
  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各类保险金的支付要逐步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承办。
  五、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医疗保险,鼓励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性保险
  贯彻城乡有别的原则,在广大农村,主要是提倡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同时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个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采取区别对待、先易后难的办法,先在乡镇企业(包括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职工和其他有工资性收入人员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免税;在经济比较富裕、集体经济条件比较好、农民个人有承受能力的地方,也要积极开展其他农村劳动力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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