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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
 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浙政〔1994〕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立和完善以社会保险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按照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和基本框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改革的目标和重点
  社会保险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一时不能就业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险制度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它是国家管理社会、调控经济必不可少的条件。建立健全一套有合理体制和灵活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退休高峰期,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从1984年起逐步进行的,十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框架和网络已初步形成,失业保险的范围在逐步扩大,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处于试验探索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逐步推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商业性保险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管理体制不顺,覆盖面不广,机制不灵活,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滞后制约了其他方面的改革。为此,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立足于我省社会保险的现实水平和工作基础,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
  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浙江的实际出发,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近期我省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是:改革完善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逐步理顺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法制建设。同时,积极推进劳保、公费医疗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或全员医疗保险,恢复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乡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居民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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