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送往外国或境外地区出版、印刷地图,应将有关资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影视和各类出版物中出现或在公共场所展示的绘有中国国界的示意图,摄制人、出版人或制作人应事先将底图或样图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市、地、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已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以及正式印制的地图等测绘成果交副本,其余交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并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有关单位提供。测绘成果的所有者,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应积极向使用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测绘成果索取公函,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予提供使用的通知,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凭通知向使用单位提供。
使用军事部门的测绘成果,应当按规定办理测绘成果索取公函,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所在大军区测绘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
使用专业测绘成果,按照专业测绘成果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收费办法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确定和使用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军事机密的航摄底片必须送所在大军区审查处理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条 省内有关部门、单位向外国和境外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应当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