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修正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2月3日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省境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也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界线测绘,以及卫星测量、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和出版、印刷地图,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测绘管理等与测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是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第六条 鼓励测绘单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