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扶持街道、社区兴办幼儿园,可由街道或社区牵头,协调社区内企事业单位集资办园(班),招收社区内幼儿。
企事业单位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幼儿园(班)可实行承办制,即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拨一定经费资助办园(班),幼儿园(班)独立经营核算,面向本单位或社会招生。集体办园(班)可公私合办或集体与个人联办。要尽量减免各类幼儿园(班)承担的社会公共费用,减轻幼儿园(班)的经济负担。
四、多渠道筹措幼教事业发展经费
实行谁办园(班)谁投资,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确保幼教资金的投入。拓宽幼教经费渠道,采取政府拨款、主办单位(个人)投资、幼儿家长交费、社会资助及幼儿园(班)自筹等办法,增加幼教资金投入,保证幼教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应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幼教事业专项经费,用于举办示范性幼儿园和师资培训、业务活动以及补助贫困地区发展幼儿教育。
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粤府〔1994〕66号文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不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可适当拉开距离。小学附设学前班的收费标准,参照地方级幼儿园大班的收费标准执行。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向社会招生的,由主办单位参照所在地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确定;对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收费标准由主办单位确定。私人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主办单位根据粤府〔1994〕66号文的精神制定,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立一支数量充足合格稳定的幼教师资队伍
各地应根据当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参照全日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劳人编〔1987〕32号文),制订培养幼儿教师的规划,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幼儿教育师资队伍。
各办园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幼儿园工程规程》有关幼儿园(班)工作人员的条件和要求聘用或录用人员。对在职幼儿园(班)工作人员不具备合格条件的,要有计划地按省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使他们取得《专业合格证书》;对不宜继续在幼儿园(班)工作的,应逐步调换。
幼儿教师由主办单位管理,并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办园(班)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及老有所养的问题。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学前班教师及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原则上与当地小学民办教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