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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规定。
  劳动、人事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有关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国土、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审批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专职管理干部,乡镇、街道应有人兼管幼儿教育工作。幼儿教育在省、市统筹规划下,由市、县(区)、镇(乡)组织实施。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制订幼教事业发展规划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广大农村地区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到本世纪末,我省大中城市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取消学前班,发展幼儿园,基本满足三周岁至学龄前幼儿入园的要求;东、西两翼地区,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发展管理区幼儿园,逐步满足三周岁至学龄前幼儿入园的要求;北部地区及贫困山区,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逐步发展多种形式的幼儿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上述目标任务,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幼教事业的发展规划应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大中城市城区及县城在新建或改建居民区时,城建或房产开发等有关部门应按规划要求配建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由教育部门会同城规部门监督执行,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三、坚持依靠社会力量办园的方针发展幼教事业
  幼教事业,必须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发展方针。除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外,主要依靠和发动各部门、各单位和集体、个人举办或联合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办园形式应灵活多样,可办正规的幼儿园,也可办非正规的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家庭幼儿班或母子活动中心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单位、集体和个人举办各种形式的幼儿园。大型企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原则上应独立办园,或按系统(战线)或与街道联合办园。应采取有效措施,稳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确需撤销、停办的幼儿园,必须按照《广东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撤销、停办、拆迁或改作他用的,应尽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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