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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
 教育厅关于加快我省幼儿教育
 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关于加快我省幼儿教育事业
              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保教质量逐步提高,但仍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我省幼教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国务院颁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本世纪末幼儿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幼儿教育是面向未来的事业,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前途的根本大计,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理顺幼教管理体制,每年召开一两次由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幼教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幼教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和各有关部门职责的落实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69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一)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二)研究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三)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四)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五)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六)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计划部门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园建设等列入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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