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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为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符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标准和法定就业年龄且生活能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为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0.5人的按一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接收,但需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金)。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单位在计算本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时,所办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可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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