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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失效]

  (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驾驶员、售票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
  第七条 长途客运的运营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车型符合长途客运的服务和安全要求。
  (二)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车身两侧喷涂经营者名称和识别标志。
  (三)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
  (四)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合法手续。
  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不得用作长途旅客运输。
  第八条 长途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55岁以下,女45岁以下。
  (二)取得正式驾驶证2年以上,并在从事长途客运前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第九条 从事长途客运经营,必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开业技术合格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长途客运经营者开业前必须持营业执照和有关保险单据,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运输证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长途客运经营者领取开业技术合格证件和车辆运输证件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长途旅客运输站或者停车场,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批设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长途旅客运输站或者停车场。
  第十一条 外省市长途客运经营者在本市的道路上从事跨省市长途客运经营的,必须持车籍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市交通局申请领取跨省市公路长途客运证件,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领取外省客车通行证,到指定的长途旅客运输站停发车辆。
  第十二条 长途客运经营者开业后,经营期不得少于3个月。
  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运,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发车时间和旅客运输站。
  长途客运经营者歇业,必须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缴销道路长途客运的证件和票据,在长途旅客运输首末站向旅客发出通告,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后,方可歇业。
  第十三条 长途客运经营者增加或者减少运营车辆,必须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或者减少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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