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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0日)修正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经四川省第八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30日四川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能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但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者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销售者应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经检验合格。
  第四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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