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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统计工作,由村会计人员具体负责。其职责是:收集、整理、分析、提供和保管各项统计资料,建立统计调查户分户台帐,完成乡镇统计站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第七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负责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本单位的统计资料,执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职能。
  第八条 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除统计及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生以外,都应经过统计资格考试,取得《统计员资格证》后,持证执行统计任务。对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现有统计人员,应当组织专业培训,经考试仍不合格的,应调离统计业务岗位。
  第九条 除统计部门按照国家、地方统计制度和调查计划制发统计报表外,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应先拟定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其调查对象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为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
  临时办事机构制发统计调查报表,应经同级统计部门批准。
  有关部门需向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制发统计调查报表的,应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统计报表的统计指标及调查、计算方法,由制发统计报表的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解释或制定计算方法。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表,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统计部门有权制止。
  第十一条 建立统计登记制度。新组建的单位和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在注册或者成立和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已经成立或者开工尚未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应向当地统计部门补办统计登记。
  改变统计隶属关系或经营性质发生变化的单位,应按前款要求办理统计变更登记。
  因破产、被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统计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统计登记、变更和注销,按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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