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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提高提留比例等所取得的收入,属违纪收入,必须按规定退回多收款项,无法退回的,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按其行为标的额处以15%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按其行为标的额的20%处以罚款;
  (四)对单位内设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未按规定移交资金管理权和注销银行帐户的,视同“小金库”没收上交财政,并按其行为标的额的15%处以罚款;
  (五)对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除予以纠正外,按其涉及的预算外资金标的额的20%处以罚款。
  (六)对自筹基建资金,未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按其标的额处以20%的罚款。
  (七)对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取得的预算外资金,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非法所得款20%的罚款。
  (八)对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其行为标的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单位的罚款可从其单位预算外资金中扣缴,亦可从其预算经费中扣减。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单位,应根据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需要,调整、充实、配备预算外资金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其预算外资金收支核算、票据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财政部门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查处,属违反财政纪律的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财政部门、省直各单位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和《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办法》和《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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